標題 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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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02 14:10~2025-12-09 14:10 更新時間: 2025-12-02 1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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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規定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