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如符合規定得辦理改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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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8 10:20~2025-12-31 10:20 更新時間: 2025-10-08 11:03:51 |
| 訊息內容 |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書函與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規定未合部分,請依教育部114年9月22日函規定辦理。 五、如有上開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敘薪通知書、聘書及離職(服務)證明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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