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學產基金----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註冊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8-01 00:00~2026-09-0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16 12:46:21
訊息內容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 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
    1.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
    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 (班上如有家長或監護人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具有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核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限內),或急性腦血管疾病發作後1個月內(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者,可以跟註冊組提出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的申請。)

  •  

  • 3.
    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2.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3.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4.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 實施要點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pdf
  • 學產基金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