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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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1-05-26 00:00~2021-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1-05-26 15:32:28 |
訊息內容 |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