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資訊組長 邱昀亭
日期起迄 2021-01-06 00:00~2021-01-13 23:50 更新時間: 2021-01-06 14:55:15
訊息內容

依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資字第1100000431號

 

 

主旨:

為辦理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盤點作業,請各校(園)於1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至行政院資安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完成填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9年12月31日府授資網字第1090317487號函辦理。
二、 旨案係行政院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各校(園)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並請配合擴大盤點於1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 nat.gov.tw/,以下簡稱管考系統)「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專區填報相關資料。
三、 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非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 位),盤點注意事項及相關名詞定義說明如下(如附件1-4):
(一) 行政院重申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使用原則:
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3、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二) 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三) 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四) 如各校(園)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 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四、 若無管考系統登入帳號者,請依帳號申請手冊註冊(附件5);各校(園)若無(或需更換)管考系統管理員,請填好附表2個別機關管理者帳號申請單後,以電子郵件向行政院資安處柯旻圻先生申請(Email:minchiko@ey.gov.tw)。
五、 本案相關諮詢窗口(請逕洽以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承辦人):
(一) 填報內容問題:余柏賢先生、02-3356-8060、bsyu@ey. gov.tw。
(二) 系統操作問題:柯旻圻先生、02-3356-8170、 minchiko@ey.gov.tw。
(三) 帳號申請問題:劉桂琳小姐、02-6631-1890、 smile@nccst.nat.gov.tw。
六、 隨函檢送「擴大盤點所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原則」、行政院「重新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填寫注意事項及範例說明、管考系統帳號申請手冊及申請單、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調查表填寫匯入範本及行政院及臺中市政府原函各1份( 附件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