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請參閱。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王雅玫
日期起迄 2020-07-14 00:00~2021-07-21 23:50 更新時間: 2020-07-14 16:59:16
訊息內容
主旨: 為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降低本市住宅火災傷亡,請加強宣導所屬員工應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自主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9年6月20日府授消預字第1090145715號函辦理。
二、 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為一般常見總樓層5樓以下的透天厝或公寓),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雖消防法並未訂有罰則強制民眾設置,惟住宅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警器,為消防法明文規定。
三、 根據108年全國火災統計資料,住宅類火災發生數占建築物類火災發生數77.05%,住宅類火災死亡人數占建築物類火災死亡人數78.51%,罹難的主要因素為火災發現太慢及自力避難困難。根據美國及日本的統計資料,住宅裝有住警器比未安裝者,火災死亡率減少約40至50%。而人熟睡時,五官中「聽覺」最靈敏,藉由住警器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可24小時守護,輔助民眾越早發現火災,越早採取逃生行動,降低火災發生所造成的傷亡。
四、 為推廣本市住警器設置,由本府員工帶頭做起。請各單位對所屬員工居住於符合應設置住警器之住宅者,加強宣導、鼓勵其自行購買及安裝住警器,以提升居家防火安全。
五、 檢附「臺中市住警器宣導懶人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