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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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法規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6-03-09 09:10~2026-06-16 09:10 更新時間: 2026-03-09 09:12:43 |
| 訊息內容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