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要訊息>>人事室調查通知【具以下職前年資辦理改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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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7 08:30~2025-12-26 08:30 更新時間: 2025-10-07 09:41:17
訊息內容

適用對象: 本校正式教師。

※調查職前年資一:曾任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
(一)具有上開年資者,請於10/17前跟人事室聯絡。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三)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114年12月22日前依規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含已繳交文件但需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為審查同仁審核文件是否合於條件或需退回請原校修正錯誤資料,需審核一定時間,建議提前於114年12月10日前繳交文件,避免因需修正文件無法於114年12月22日前完整繳交正確文件至本校人事室導致逾期(以所有文件正確無誤繳交至人事室之時間點為申請改敘日)

 

※調查職前年資二: 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
(一)具有上開年資者,請於10/17前跟人事室聯絡。
(二)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 如符合上開情形,得於114年12月24日前依規定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含已繳交文件但需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為審查同仁審核文件是否合於條件或需退回請原校修正錯誤資料,需審核一定時間,建議提前於114年12月10日前繳交文件,避免因需修正文件無法於114年12月24日前完整繳交正確文件至本校人事室導致逾期(以所有文件正確無誤繳交至人事室之時間點為申請改敘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