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請各校遵循兒童權利公約及其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妥適宣導使兒童對自身權利充分知情
訊息分類 學務處不分類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4-08-20 00:00~2025-01-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8 11:23:40
訊息內容

一、依據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113年8月16日人本秘字第1130010194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遵循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不應因走入校園而失去人權」之精神及保障兒童知情權之意旨,以給同學的信、手冊,卡片或傳單等宣傳方式,使兒少了解所具有之權利,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以上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

詳情請見附件,或人本教育基金會網站https://he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