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請查照。 |
| 訊息分類 |
防疫措施相關公告 |
| 公告單位 |
衛生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3-08-29 00:00~2023-10-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8-29 08:03:59 |
| 訊息內容 |
| 主旨: |
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府112年8月21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233704號函辦理。 |
| 二、 |
考量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112年8月15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他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
| 三、 |
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
| (一) |
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
| (二) |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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