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危險刀械勿持有與使用,也勿帶到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必有刑罰!!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1-01-26 00:00~2022-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1-01-26 11:25:22
訊息內容

@@危險刀械勿持有與使用,也勿帶到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必有刑罰!不可不慎!!請全校所有老師、家長、同學留意!!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
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頁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

 

<相關危險刀械如附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