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有意願修習學分班的老師,於11/19(三)17:00前,告知教學組。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7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2910號函 辦理。 二、薦送對象需符合資格及薦送順位如下: (一)資訊科技增能學分班 1. 第一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 2. 第二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3. 第三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 4. 第四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5. 前項相關合格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電腦(計算機概論)、高級中等學校資訊科技概論科、中等學校資訊科及中等學校資料處理科。 (二)其他科目第二專長學分班 1. 薦送對象資格為: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請務必確認被薦送者具備進修意願)。 2. 以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現職合格專任之非專長授課教師次之。 3. 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兼顧區域、班級數等均衡性如小班小校,所屬中等學校於該領域學科非專長授課節數累計達二十節者為優先。 4. 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等,予以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