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獎學金:113學年度新住民 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申請日期自114年2月21日至114年3月12日截止)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資料組長 賴宏美
日期起迄 2025-02-18 00:00~2025-04-2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03 16:28:24
訊息內容

報名資格:新住民及子女。
※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報名方式:
1、申請「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獎學金」及「新住民及子女清寒助學金」者,均須由「現就讀學校」至本系統申請
2、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須由「申請人」至本系統申請。

※新住民子女請至輔導室報名,報名期間: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2日截止

※每一類別獎學金,輔導室依申請人成績高低排序,成績最高分者優先推薦,本校可推薦人數:1人。

獲獎名單公告:114年5月(預計)

學生準備文件:

1.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期成績單。申請優秀獎學金,成績平均達「優等」或90分以上;申請清寒助學金,成績平均達「乙等」或70分以上。(請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 報名日起前 1 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 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2).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 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不得重複請領獎學金規定: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

※獎學金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