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及獎助順序如下: (一)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 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助學金: (1)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二、有關案內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每位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獎狀,1位學生上傳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為優先)。 (二)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 (三)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及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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