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台中市國教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請符合資格學生備齊資料向輔導室提出申請(校內收件至10月5日截止)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特教組長 賴宏美
日期起迄 2022-09-22 00:00~2022-10-05 23:50 更新時間: 2022-09-22 13:06:47
訊息內容

一、本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及獎助順序如下:
(一)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同時符合前兩項資格者,應擇一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
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上(110)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助學金:
(1)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二、有關案內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每位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獎狀,1位學生上傳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為優先)。
(二)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
(三)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及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