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案件,應踐行本法第6條自行迴避規定
訊息分類 教師研習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1-04-01 00:00~2099-04-08 23:50 更新時間: 2021-04-01 15:04:41
訊息內容
一、 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本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為獎勵員工士氣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並視個人實際業務表現發給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係屬本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爰發給之對象為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則公職人員於上述案件之建議、簽擬、核定等行政流程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始符合本法第6條迴避義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