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11月5日中市社團字第1140159402號函辦理。二、 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為保障志工安全,落實各項服務工作,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應辦事項如下:(一)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二)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三)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四)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五) 應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三、 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 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1份,並公告於本市志工媒合平台(路徑:臺中市志工媒合平台/下載專區/全部分類/救災志工團隊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