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函知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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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重要訊息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1-29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9 15:48:16 |
訊息內容 |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函知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1月23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020698號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茲依教育部112年12月26日臺教高(四)字第1122203929號函送同年月15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相關疑義會議」會議紀錄,請各機關(構)學校提醒申請人: (一) 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二) 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檢附市府及人事總處函影本各1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