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照「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辦理,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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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政令宣導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05 08:40~2026-07-12 08:40 更新時間: 2026-02-05 08:43:25 |
| 訊息內容 |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照「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下稱補助基準表)辦理,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1.補助對象: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代理教師。(指前一年度12月31日已符合標準) 2.補助次數及基準:比照補助基準表之「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規定,每2年補助1次,補助基準上限為新臺幣3,500元。 3.其餘補助資格、給假(含課務處理)及費用檢據核銷等相關規定,則請比照補助基準表附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