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3162號函 辦理。 |
二、 |
請貴校就師資缺乏之領域或科目(包含特殊教育),薦送有進 修需求教師名單,俾利提升貴校專長授課比率。教育部將視 所提需求協調大學於114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學分班,班 別包含國小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中等學校資訊科技增能學分班及中等學校第二專長學分班。 |
(一) |
薦送方式:請於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前填報局務調查表(編號:15002),每位教師限薦送1個科目,逾期恕不受理。 |
(1) |
第一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 |
(2) |
第二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教授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
(3) |
第三順位: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 |
(4) |
第四順位:取得中等學校資訊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並取得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及薦送表件者。 |
(5) |
前項相關合格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電腦(計算機概論)、高級中等學校資訊科技概論科、中等學校資訊科及中等學校資料處理科。 |
(1) |
薦送對象資格為: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且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請務必確認被薦送者具備進修意願)。 |
(2) |
以相同領域非專長授課教師優先,現職合格專任之非 專長授課教師次之。 |
(3) |
近年內無法聘足專任教師之領域、兼顧區域、班級數 等均衡性如小班小校,所屬中等學校於該領域學科非 專長授課節數累計達二十節者為優先。 |
(4) |
兼顧教師年齡與進修後能回饋服務年限之合理性:如將屆退休或近年有介聘異動之教師則不予推薦等,予以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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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修畢增能學分班課程後,發給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訊科技專長教師證書,並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 |
(1) |
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並簽立切結書,保證金於課程修畢後無息退還;進修期間未能如期完成全部課程,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
(2) |
進修教師於修畢第二專長學分班課程且取得該類科教師證書後,應配合學校依教師專長排配授課,及配合開班之師培大學填寫後續追蹤資料,違反規定者,應全額繳還學分費。 |
(3) |
進修期間恪守進修學校所訂學分數及階段別全程參訓,並依其規定之出勤考核及評分標準,完成各階段之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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