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 教育局來函各校須依規設置圖書館專業人員,詳如說明
訊息分類 重要公告
公告單位 設備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4-29 00:00~2026-05-06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29 08:43:09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3年1月26日臺 教國署國字第1130010622號函及113年7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30081154號函辦理。

二、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略以,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1人,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 任。

三、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5條規定略以,圖書館專業人員應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如無各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圖書館專業人員。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20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一) 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 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 具公務人員圖書史料檔案職系任用資格。
(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 相關科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 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 人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20學分或320小時以上者。
(五) 具3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四、 為符上開規定,請各校至少應置1名圖書館專業人員,倘由教師兼任,請依下列情況酌減每週授課節數(職員兼任者除外):
(一) 獲國教署或本局補助設置圖書教師學校,每週得減授課總節數以10節為上限。
(二) 未設置圖書教師學校,教師兼任圖書館專業人員,可依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5點、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7點規定予以減授節數。

五、國教署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拍攝線上專業訓練課程(詳附 件),提供尚無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之教職員修習,及已具資格者增能,說明如下:
(一) 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課程(基礎):各國中小倘未具符合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者,學校教職員可透由修習本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明,以符合擔任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二) 資訊素養融入專題探究課程:各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得透由修習本課程取得每年20小時之專業訓練時數。

六、 檢附上2課程修課辦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