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來函說明~
| 一、 |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
| 二、 |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
| (一) |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
| (1) |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
| (1) |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
| (2) |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
| 3、 |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
| (一) |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
| (二) |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
| (三) |
國中或高中(職)畢業學生,如升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案件,請原畢業學校提供成績單證明,由現今就讀學校協助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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