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6-13 00:00~2024-06-2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6-13 11:54:44
訊息內容

**依據銓敘部民國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現行公保在保之被保險人所適用之保險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爰不予調整。

**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二)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三)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