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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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3-06-13 00:00~2024-06-20 23:50 更新時間: 2023-06-13 11:54:44 |
訊息內容 |
**依據銓敘部民國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 **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現行公保在保之被保險人所適用之保險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爰不予調整。 **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二)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三)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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