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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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3-05-29 00:00~2024-06-05 23:50 更新時間: 2023-05-29 15:58:34 |
訊息內容 |
**依據行政院民國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辦理。 **檢送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 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第四點: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修正第五點: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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