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資訊組長
日期起迄 2026-01-22 15:50~2026-01-29 15:50
訊息內容
主旨: 重申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拍攝、使用及張貼學生影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為維護學生隱私權益及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學校及所屬教職員工於拍攝、錄影、錄音或使用學生影像、聲音等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隱私權等相關規定。
二、 學生影像、聲音及臉部特徵等屬可識別個人資料,請學校或教職員工基於教學或校務行政之必要性審慎評估使用,倘需要使用時,應事前告知及妥適保管,並依規取得學生本人(未成年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