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政府宣導有關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時,請確依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辦理,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體育組長 莊至純
日期起迄
2025-12-04 17:20
~
2026-02-28 17:20
更新時間: 2025-12-04 17:24:15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運動部114年11月25日運國(二)字第1140550406號函暨本府教育局114年4月14日中市教體字第1140032971號函(諒達)辦理。
二、
兩岸體育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相互尊重」原則,並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相關規定。惟近日中國大陸對我統戰行為日增,貴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時,應注意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大型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並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三、
為協助各單位了解相關規定,運動部已製作兩岸體育交流規範宣導摺頁並公告於網站(網址:https://www.sports.gov.tw/CP/5917),各校於進行兩岸體育交流活動前應加詳閱,並落實執行。
四、
同時,教育部已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平臺網址: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各級學校規劃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教育或體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或視訊(線上)交流,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另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
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二)
各級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五、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貴校就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所屬
人員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國國民人身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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