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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維護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同仁身心健康,茲重申「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訊息 |
| 訊息分類 |
政令宣導 |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 日期起迄 |
2026-03-03 11:40~2026-07-01 11:40
更新時間: 2026-03-23 13:52:50 |
|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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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114年9月18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及修正說明內容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請假時毋須檢附證明。次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4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評列考績時,事、病假合計日數中應扣除請身心調適假日數,且各機關辦理考績時,身心調適假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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