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請欲申請114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師同仁於113年9月27日(五)前先向人事室登記,並檢附相關表件於113年10月4日(五)前至人事室辦理送件及審查作業,感謝同仁配合!!!
訊息分類 重要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4-09-13 00:00~2024-09-2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13 15:03:01
訊息內容

請欲申請於114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師同仁於113年9月27日(五)前先向人事室登記,並檢附下列相關表件於113年10月4日(五)前至人事室辦理送件及審查作業,感謝同仁配合!!!

項目

說明

1、戶籍謄本1

記事請保留

2、公務人員退撫卹資料卡及存摺封面影本1

資料卡內3間銀行(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擇其一開戶並貼妥封面影本。

3-1、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若選擇直撥入帳,請持教育人員擬退休〈職〉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先行開戶,再將優存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以A4規格影印一併檢附;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3-2、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擬入帳之存摺影本

即85年2月1日前無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優惠存款金額為0元,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擬入帳之存摺影本(自選任一金融機構帳戶)以A4規格影印1份;未選擇直撥入帳者免附。

欲拋棄優存者,亦請檢附非優存之存摺影本。

4、現職服務學校在職證明書

 

由人事室統一開立。

5、畢業證書、教師證、試用教師登記證明等

包括初任教師資格採用之畢業證書、曾改(提)敘之學分證明、或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6、歷年任職證明文件

自任職起之每一任職單位之派令敘薪通知書(含改敘、提敘)歷年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

7、其他相關可併計退休之年資

請先向有關權責單位查證並檢附相關查證資料,如未查證將不予收件

8-1、含軍職年資

請確認役別,按服役時序填列;

 A.具義務役年資者:退伍相關證件(如退伍令、退伍證明書、集訓結業證明、預官分科教育證明、解召證明、國民兵證明等)。

B.具其他軍職年資者(含志願役、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時間折算役期、軍用文職等):曾任下士以上軍職年資未核給退休金(俸),經國防部或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

8-2、曾任私校年資

A.於81年7月31日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編制內、專任、有給且未領退離職金證明之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B.於81年8月1日以後繼續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資格之教師年資,須於81年7月31日以前即經私立學校進用,且仍繼續於同一所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者,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C.於81年8月1日以後始經私立學校進用者,需為編制內、專任、合格且未領退離職金證明之教師年資,始得併計為退撫年資。

8-3、曾任代理()教師年資

97年1月1日前經敘薪有案之代理(課)性質,加註懸缺、實缺或兵缺之代理教師及起訖期間併請檢附主管機關之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及該段代理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8-4、曾任幼稚園教師年資

除經歷證明、畢業證書、教育學科及學分證明、幼稚園教師證書外,尚須檢附任教當時縣市政府證明其幼稚園屬核准開辦之自立幼稚園及屬依當時法令認定之合格教師年資之查證文件(如未查證將不予收件

8-5、曾任保育員年資

請檢附納編前任職"保育員"職務之相關文件及已領受互助金退離給與之證明文件

8-6、其他年資

如有補繳退撫基金年資者,應檢附補繳年資證明;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涉案或退休(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事實表之備註欄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8-7、留職停薪人員退休申請

因病留職停薪,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從寬同意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惟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教育部103.08.12臺教人(四)字第103011329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