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1-06-18 00:00~2021-06-25 23:50 更新時間: 2021-06-18 09:16:59
訊息內容
一、 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併附影本)辦理。
二、 查上開函文略以,依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辦理重行敘定薪級之生效日,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具旨揭年資之教師,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