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114-1臺中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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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獎助學金 |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08-04 00:00~2026-01-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04 10:53:02 |
| 訊息內容 |
114學年度第1學期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符合資格者,請備齊相關資料至註冊組辦理,114/9/22(一)截止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發放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有關旨揭要點發放作業摘略如下(餘請詳閱附件): (一)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 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 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 (1) 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 分上,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 家境清寒標準: 甲、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乙、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丙、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丁、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戊、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己、 家庭突逢變故者。 2、 優秀學生獎學金: (1)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2) 國中組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3、 啟明、啟聰學校學生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不受不及格科 目限制,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受理申請期間:114/09/22前洽註冊組辦理。 (二) 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 後(免備文)送本會複審(含紙本申請資料及電子檔),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訊息可至本會官網(http://www.ipd.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各項福利措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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