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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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獎助學金 |
公告單位 | 註冊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12-07 00:00~2025-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07 13:40:40 |
訊息內容 |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如附件,鼓勵符合資格者報名。 校內申請期限:114/2/20(四)前,備齊相關表件資料,洽註冊組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26日中市教終字第1130105370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 報名期間:自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前寄至該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預計114年5月底公告獲獎名單。 (二) 報名資格: 1、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2、 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其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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