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30041063號函辦理。二、有關112年度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將受評業者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不列等,各等第意涵說明如下:(一)優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優良水準,具完善科技化專業管理作為,且已建立品牌化經營模式。(二)甲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達良好水準,且具科技化專業管理作為。(三)乙等:係指業者營運安全具基本水準。(四)不列等:係指業者於評鑑期間曾有肇事或違規紀錄,致未符對外推薦之基本要求,尚由監理機關輔導改善中。三、上開評鑑相關資訊可至交通部公路局官網(www.thb.gov.tw,運輸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投保、事故、評鑑及違規資料)或監理服務網查詢(www.mvdis.gov.tw,業者資訊/遊覽車公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