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本府勞工局接獲反映部分學校向補習班商借或以簽訂契約等方式由補習班指派其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學校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違法案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學組長
日期起迄 2020-11-10 00:00~2021-0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0-11-10 16:03:22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本府勞工局109年11月2日中市勞外字第1090056933號函辦理。 

二、 有關聘僱外國人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44條、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二)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暨同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暨同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又依據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4月4日勞職規字第0940502262號函釋:「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四、為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及品質,並避免本市各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因不知法令規定致違反就業服務法遭受處分,請貴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相關問題,請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或本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電話:04-22289111#35570、3557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