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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 報名 資格 一、 初選: (一) 應符合下列三項報名資格其中之一: 1. 通過 本市 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之應 屆畢業生,須持續接受資賦 優異教育相關服務,且 11 4 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2. 通過 本市 11 4 學年度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應屆畢業生,且 11 4 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3. 具有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業生,六年級第一學期 學校舉辦 之 國語、 數 學 及自然 科學 三科定期評量平均成績,各自轉換為標準分數( T 分數,計算至小數點 第 4 位,第 5 位四捨五入)後加總,達全校六年級學生前 15% 扣除上述第 1 項資 優學生人數 )),且 11 4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二) 鑑定報名資格須經 各國小 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完成檢核,並經 各就讀國中 以下簡稱 各國中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 (三) 實驗教育 含在家自學 學生 若不具備第 1 項及第 2 項 報名 資格 需於簡章公 告 後, 參加設籍學校舉辦之最近一次定期評量,評量結果符合 第 3 項報名資格 規定, 並 經各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通過 為避免 影響原 校 內 學 生報名 權益, 名額 採外加計 算 且 11 4 學年度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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