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辦理。二、 請各校重新檢視各運動團隊(含校隊、運動社團等)之隊規,有無違反前開注意事項之錯誤行為態樣,相關規範應經正式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並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三、 有關錯誤行為態樣,無論實施目的為導正學生行為或提升體能訓練等,皆屬違法處罰措施。如:學生未完成跑步1,500公尺,須處以罰站或在施以伏地挺身/蛙跳等。四、 另各校進(運)用各類教練及訓練相關人力前,應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有無不得進(運)用之情事;進(運)用後亦應定期查詢,俾保障學生安全運動參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