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函轉有關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請假規則 |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曾麗汝 |
日期起迄 |
2022-05-16 00:00~2022-05-23 23:50
更新時間: 2022-05-16 14:55:22 |
訊息內容 |
主旨: |
有關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檢送原函及令釋影本各1份,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5月10日府授勞動字第1110116387號函轉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34B號函辦理。 |
二、 |
為使貴中心、學校勞務提供者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宣導並依令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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