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事務組長 曾麗汝
日期起迄 2022-01-28 00:00~2022-02-0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1-28 08:33:51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1年1月22日府授勞動字第11100177121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D號函辦理。
 

二、為使貴中心、學校勞務提供者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宣導並遵照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
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
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
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