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鑑定報名資格>
一、 【管道一】 初選: (一) 應符合下列三項報名 資格其中之一: 1. 通過 本市 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 之應 屆畢 業 生 須持續接 受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服務, 且 11 5 學 年 度 已 向 本市國中 完成入學 報到 者。 2. 通過 本市 11 5 學年度 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應屆畢業 生,且 11 5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3. 具有學術性向 數理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 業生 ,六年級第一學期 學校 舉辦 之 數學及 自然 科學 兩 科定期評量 平均 成績 各自轉換為標準分數( T 分 數,計算至小數點第 4 位,第 5 位四捨五入)後加總,達全校六年級學生前 15% 扣除上述第 1 項 資優 學 生 人數 )),且 11 5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 報到者。 (二) 鑑定報名資格須經 各國小 特殊教 育推 行委 員 會 完成檢核,並經 各就讀國中 以 下簡稱各國中 特 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 初審通過。 二、 【管道一】 複選: 【管道一】 初選通過且經各國中承辦單位審查通過者 暨【管道二】 審查結果需經進一步評估者。 三、 【管道二】 具有 學術 性向 數理 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 業生, 且 11 5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 並 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可參加 【管道二】 之鑑 定。 (一) 1 1 2 年 8 月 1 日 至 11 5 年 3 月 26 日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 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之學生。 (二) 11 2 年 8 月 1 日至 11 5 年 3 月 2 6 日 參加學 術研究 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 習活動,成就 特別 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之學生。 (三) 11 2 年 8 月 1 日至 11 5 年 3 月 26 日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之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