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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名資格>
一、 【管道一】 初選: (一) 應符合下列三項報名 資格其中之一 1. 通 過 本市 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 之應屆 畢業生 須持續接 受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服 務, 且 11 5 學年度 已 向 本市國中 完成入 學 報到 者 。 2. 通過 本市 11 5 學年度 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之應屆畢業 生,且 11 5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者。 3. 具有學術性向 語文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 業生, 六年級第一學期 學校 舉辦 之 國語 文 及英語 文 兩 科定期評量 平均 成績 各自轉換為標準分數( T 分 數,計算至小數點第 4 位,第 5 位四捨五入)後加總,達全校六年 級學生前 15% 扣除上述第 1 項 資優 學 生 人數 )),且 11 5 學年度 已向本市國中完 成 入 學 報到者 。 (二) 鑑定報名資格須 經 各國小 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 會完成檢核,並經 各就讀國中 以 下 簡稱 各國 中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初審通過。 二、 【管道一】 複選: 【管道一】 初選通過且經各 國中承辦單位審 查通過者 及 【管道二】 審查結果需經進一步評估者。 三、 【管道二】 具有學術 性向 語文類 資賦優異潛能之應屆畢 業生, 且 11 5 學年 度 已 向 本市國中完成入學報到, 並 具備下列三項資格之一者,可參加 【管道 二】 之 鑑 定。 (一) 1 1 2 年 8 月 1 日 至 11 5 年 3 月 26 日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 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之學生。 (二) 1 1 2 年 8 月 1 日 至 11 5 年 3 月 26 日 參加學 術研究 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 習 活動 ,成 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之學生。 (三) 1 1 2 年 8 月 1 日 至 11 5 年 3 月 26 日 獨 立 研究 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 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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