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原區福陽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台環字第 10001531968 號函訂定「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108 年 6 月 18 日中市教課字第 1080054826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訂定之。 二、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例:眼鏡、耳機、手錶、手環、戒指......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如有需要須事先提出申請(如附件一),並於上學期間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受損或遺失情形,一概由學生自行負責。 (二)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三)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四)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應遵守於在校期間不得開機,若有緊急或突發事件要聯絡家長,可先向導師報備後,至學校川堂使用公共電話或向行政辦公室借用電 話與家長聯繫。 (五)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六)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行動載具具照相與錄影(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傳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要點處理並通知家長。 (八)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該行動載具交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可由導師暫時保管,通知家長領回。違規達三次者,不得再提出行動載具在校使用的申請。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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