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市114年優良教育行政人員評選會議決議辦理。二、檢送旨案第四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三、敬請本府法制局協助上傳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