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16 11:20~2025-12-31 11:20 更新時間: 2025-10-16 11:30:04
訊息內容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教育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教師請假規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 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2. 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 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
    3. 調整部分公假規定之款次並酌修內容;將依其他法規所定之公假,及基於法定義 務出席作證性霸凌、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 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4. 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 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 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5.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 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九條)
    6.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 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 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7. 配合增訂身心調適假,修正私立學校教師請假之假別。(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