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10-24 00:00
~
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4 16:42:17
訊息內容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 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 政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5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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