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10-24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4 16:42:17
訊息內容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 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 政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