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3年8月5日考臺銓二字第1130002766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16282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 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以及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與40年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三、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8次精算結果,自111年1月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83%、「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10.16%;另配合112年7月1日起初任公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以及未具112年7月1日以前保險年資之適用年金制度被保險人,其養老年金年資採計上限提高至40年,經依公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新增「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為15.64%、「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為16.33%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為10.32%等3種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本次(第9次)精算結果顯示,「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 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至「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7.22%;「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為8.89%,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35年)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89%。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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