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銓敘部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11357339471號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8-20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0 13:02:47
訊息內容

主旨:檢附本部民國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11357339471號令,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條規定:「……(第2項)本條例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後任政務人員者,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未依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職、伍)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等退離給與(以下簡稱退離給與)者。二、第二類:前款以外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第3項)前項第1款所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指下列人員:……二、公務人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人員。三、教育人員:指適(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
二、揆其修法意旨係為確保現職政府工作者,不因轉任政務人員而損失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權益,爰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領取退離給與者為第一類政務人員,轉任後繼續適(準)用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
三、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業自112年7月1日施行,惟因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尚未及修正納入上述人員,是為符退撫條例第2條修法意旨及基於現職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考量,於該條例配合修正前,依本部旨揭113年8月14日令規定,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人員,俾使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現職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亦應依退撫條例有關第一類政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四、檢附本部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11357339471號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