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為建立安全運動參賽,重申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對涉有性平、兒少及其他不法事件零容忍 |
訊息分類 |
體育組 |
公告單位 |
體育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08-01 00:00~2025-07-08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01 17:07:44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200210號函辦理。 |
二、 |
辦理體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各單位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
三、 |
另各單位舉辦或參與上開各項賽事活動之教練、裁判、審判委員、技術委員、工作人員或經各單位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應具協會檢定裁判資格或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且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違反前開法規規定、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等,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
四、 |
倘經查各單位有上開情形者,體育署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或委辦款,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1年至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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