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06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8 14:39:31
訊息內容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