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立新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暨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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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6-01-19 10:40~2026-06-30 16:00 更新時間: 2026-01-19 10:53:32 |
| 訊息內容 |
立新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臺中市大里區立新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24日中市教學字第1100039255號函訂定本原則。 二、本校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三、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本校訂定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使用之規範,包含管理方式及違規處置等相關內容,審酌不同年齡階段學生需求與用途之差異性,應邀集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討論,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加強宣導。 五、學生倘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應用於非上學期間與父母之間聯繫為主。 六、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二)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七、基於減少人體曝露於行動載具之電磁波輻射下,學生如使用行動電話,建議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儘量以免持裝置(如耳機)溝通,避免將行動電話貼近頭部及身體。 (二)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應避免使用。 (三)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 (四)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及避免長時間使用。 八、本使用原則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