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訊息分類 學務組
公告單位 學務組長 朱麗羽
日期起迄 2025-12-26 14:20~2026-01-02 14:20 更新時間: 2025-12-26 14:23:28
訊息內容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二、

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局前於114年2月17日以中市教體字第1140012999號函轉知各校,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