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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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組 |
| 公告單位 | 學務組長 朱麗羽 |
| 日期起迄 | 2025-10-07 09:20~2025-10-14 09:20 更新時間: 2025-10-07 09:26:30 |
| 訊息內容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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