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訊息分類 學務組
公告單位 學務組長 朱麗羽
日期起迄 2025-05-22 00:00~2025-05-2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22 15: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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